

一、国家标准《建筑幕墙、门窗通用技术条件》GB/T 31433-2015
5.1.2 建筑幕墙、门窗面板、型材等主要构配件的设计使用年限不低于25年。
二、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 50016-2014中,应用钢质防火玻璃门窗、幕墙及隔断的相关条款:
5.3.2建筑内设置中庭时,采用防火玻璃墙时,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.00h,当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.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(包括门、窗)时,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,与中庭相连通的门、窗,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、窗;
5.3.6步行街两侧的建筑的商铺,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.00h,并宜采用实体墙,其门、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、窗;当采用防火玻璃墙(包括门、窗)时,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.00h,当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.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(包括门、窗)时,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;
5.5.2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,应该设置避难层(间)。
9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,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;
5.5.24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。
6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,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;
5.5.32 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住宅建筑,每户应有一间符合下列规定:
2 内、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.00h,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,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.00h。
6.2.5除本规范有规定之外,建筑外墙上、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.2米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.0米、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;当设置实体墙有难度时,可以设置防火玻璃幕墙,高层建筑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.00h,多层建筑耐火完整性不低于0.50h。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低于防火幕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。
6.5.2设置在防火墙、防火隔墙上的防火窗,应采用不可开启的窗扇可具有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功能。
6.5.3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,应符合下列规定:
1除中庭外,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,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;
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,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/3,且不应大于20m。
三、国家建筑标准图集12J609《防火门窗》
四、国家行业标准JGJ102-2013《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》
五、国家标准GB 12955-2008《防火门》
六、国家标准GB 15763.1-2009《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1部分:防火玻璃》
七、国家标准GB 16809-2008《防火窗》
八、国家标准GBT 21086-2007《建筑幕墙》
九、国家标准GB/T 12513-2006《镶玻璃构件耐火试验方法》